Warm-Gur6908 | 10 points | Jun 05 2022 04:16:25
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政治自由的问题》(1986)
此文是 Joseph Raz在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上展开的论述,但请各位权友记住:这种政治道德解决不了暴力威权的问题,创造性的游击队式暴力才能对付得了系统性的暴力,让暴力apparatus在其不同的territory分崩离析。
自由的道德:政治自由的问题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The Problem of Political Freedom
作者: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1939-2022)
译者:陈荣钢
来源:同名著作(Clarendon Press, 1986)第一章
这是一本关于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的书,既是对自由主义(liberalism)政治理论的介绍,也是对它的发展。自由主义可以从历史层面理解。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传统,在过去的三百多年里,它已经发展成西方世界最主要的政治力量之一。几个世纪以来,自由主义者用户的诸种政治事业都是对它的认可,囊括了社会和经济运作的各种主张,也囊括了政治道德基本原则的一系列看法。
也许可以这样说——几个世纪以来,无论哪一代人,没有任何一场政治事业、任何一种社会愿景或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能够赢得所有自由主义者的尊重。但是,自由主义传统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和延续性,这使它成为西方文化中最主导、最成型的一股。
然而,这本书并不追索历史的轨迹。它主要面向那些在自由主义传统的怀抱中长大的人,那些多少感受到自由主义传统吸引力的人,以及那些希望在自由主义传统中找到自身定位的人。他们为了觅得一种一以贯之的思想体系,不惜把自己置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某个地方,并从其他政治传统中借鉴一些元素。
换句话说,这是一本谈论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论著。我讨论的观点以某些社会性质的观点为前提,但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仍是背景。我得出的结论对各种政治问题都有影响——诸如控制移民、审查制度和税收等,但我不会阐述它们的细节。相反,这本书专注于政治行动的道德原则,专注于自由主义的政治道德,并试图从中提取一种连贯的道德立场。
在邀请读者与我一起进行这次探索之旅以前,我想说,我们的目的不像那些绘制海洋地图的人,他们必须记录所有的洋流、岛屿和海岸。我们有不同的任务。我们的使命是寻找到达目的地的最佳航道,找到个人自由的理想及其在政治中的作用。
近年来,许多哲学家都进行过类似的探索。研究他们的成果也是我工作的一部分。我将有选择地、批判性地这样做,他们的经验也将帮助我们。毫无疑问,前人研究增广了我们的视野。我们从他们的挫败中知道哪些道路会导致灾难,而他们的成就为我们指明了可以跟随和进一步探索的道路。
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许多新近研究聚焦正义(justice)理论的发展。我们的焦点则是政治自由的理论。这种焦点和观点差异的原因很简单。一套完整的政治道德必须包括正义学说。但是,任何合理的正义观都不建基于唯一的自由主义,也不是可以从具体的自由主义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原则和学说。
自由主义传统坚持尊重个人自由(individual liberty),这是它对政治道德的实质贡献。在某种程度上,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提出了一种独特的正义概念,只因它们的政治自由原则形成、塑造了正义的概念。
事实上,这本书的论点将表明,政治自由的含义非常深远,它们影响我们对正义、平等、繁荣和其他政治理想的概念。我们不研究政治理论的所有方面。我们不会为了辩护政治自由的某些原则,而反对其他原则。正义理论和其他政治理想的理论都会得到思考,但只是因为它们体现了政治自由的学说。这本书没有提出自由主义的政治道德观。然而,它确实为政治道德提供了一个自由主义的基础。
政治理论可以简单分为两部分: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和体制理论(theory of institutions,下文依语境或译作“机构”)。
政治道德包括指导政治行动(political action)的原则。它提供了一些原则,在此基础上,制度理论为拥有这种性质的政治制度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政治制度构建了论据。政治道德还为这些政治制度的行动设定了目标和限制。不过,政治道德的原则本身,是从一个拥有自己制度的特定社会的具体经验中生长出来的产物。它们的有效性受到特定社会背景的限制。通过这种方式,制度又形成了指导和重塑这些制度的原则。
一个国家的大部分日常政治活动都与政治制度和程序的形成有关。实施新政策的最佳方式通常是建立新的公共制度或重新安排、改革旧有制度。我们都知道,在许多案例中,好政策因执行者的失败而失败。然而,在这本书中,我们没有空间来研究这些原则应该如何转化为政治制度。
我曾多次提到,政治道德是支配政治行动的道德。我们不用费力争论“什么行动才是政治的行动”。让我们把这个词看作政治体制的行动和其他一切行动,它可能对宪法、组织或政治机构的行动产生的影响。我所说的“政治体制/机构”主要指国家(state)及其机关(organs),但更广泛地说,也指所有的公共权力机构(authorities)。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政治组织(organizations)都是政治机构。在大多数民主国家,政党并非政治机构。他们是政治组织,从事政治行动是他们的宗旨。
为什么要集中讨论政治道德?为什么要有专门针对政治道德的道德原则?在某种程度上,第二个问题才是本书的主题。它只有在本书的结论中才会得到回答。在探究个人自由的政治概念时,我们要问,对个人自由的政治尊重是将一般道德原则应用于政治行动的例子,还是涉及对一般道德更彻底的修改或背离以适应政治环境?
政治理论家中颇具影响力的声音认为,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道德原则体系(主要针对政府),构成一种(半)自主的政治道德。对这些观点的批判性评价是本书的主要任务之一。对这些观点的否定意味着,书中所论证的关于政治自由道德的积极结论是基于对个人道德的思考,程度超过了许多当代政治哲学著作中的常见程度。这是一本关于道德准则的书,集中讨论了某些和政治相关的道德问题。
那些反对以这种方式讨论问题的人正确地指出,许多私营公司和工会的权力与许多公共机构一样多,甚至更多。我既不想否认这一点,也不想否认他们的权力使这些私人组织在行使权力方面受到某些道德要求的制约。在这一点上,它们与公共当局一样。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缺乏权威,至少缺乏普遍权威。
一个国家的政府主张自己具有普遍权威,因为它主张有权管理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管理公司的条款和活动规则。我们并不总愿意承认公共当局有权获得他们主张的权威,但我们总是根据他们的主张来判断他们。
我们要看看它们的行动是否足以证明它们主张的普遍权威具有正当性。这就是议会与强大的私人组织(如矿工工会)之间的关键区别。
这些组织的权力表明,它们的行动会影响许多人的命运。因此,它们在决定其行动时必须充分重视个人的利益。但从本质上讲,他们的责任仅限于他们自己或其雇员的行动后果。另一方面,议会有责任监督管辖范围内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活动,并确保他们都符合某些适当的行为标准。其他公共当局在履行普遍监督职能方面承担某些有限和部分的责任。我们通常的政治判断反映了这些事实。
我们认为,公共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应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一个城镇的法律和秩序崩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警察和其他公共当局的失败。失业是一个政治问题,贸易平衡的恶化等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个因素使政治当局特别重要。政治当局自身并没有合法的利益。一个政府有权追求的唯一利益就是它国民的利益。政府利益只能是政府以应有的方式追求国民利益的能力。政府没有独立于主体利益的利益。在这一点上,政府与公司和协会不同,后者可能有独立的利益,可以在道德范围内追求这利益。
在与那些不服从权威的人的关系中,政府与你我或任何公司处于同样的地位。也就是说,它的行动必须尊重道德界限,这些界限强加给我们对他人的某些责任。但它对主体的责任要广泛得多。我们不能说,一个政府可以像其他任何人一样,只要在道义上尊重臣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就能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自身的利益只能服务于促进和保护臣民利益的能力。
关于政治自由的争论已经很多了。这个问题的持续存在无疑证明了它的费解。这个问题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一些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怀疑自由或政治自由是否有任何价值。他们的意思不是说——所有那些珍惜自由的人,那些为自由而战的人,以及那些为享受自由而感到幸运的人——当他们写下或想到自由的价值时,心中并无价值。
相反,这些修正主义理论家声称,那些书写和谈论自由价值的人真正珍惜的不是自由,而是其他东西——正义、平等、一些权利清单(如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等等。这都是自由主义者真正珍视的东西,他们把这些权利误称为自由的价值。
在自由主义传统的历史中,以自由的名义拥护的政治事业多种多样,因此不能贸然否定这种修正主义的论调。像“自由”这样寻常的政治口号,其实并不指一种独特的价值。确实有可能,而且说它很独特也不令人信服。“自由”可能有完全合法的修辞用途,代指一整套价值观,或者作为某些价值在某些具体情况下的体现(“是”或“应如是”)。我认为,如果把它理解为一种独特的价值,它就没有什么吸引力了。
此外,自由主义长期以来存在分歧,有些人认为自由具有内在价值,有些人则声称自由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后者包括功利主义者和自由市场经济学家。近代以来,它们最有力的代言人是哈耶克(F. A. Hayek),他认为,除了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人们的自由互动,不可能以任何其他方式收集成功治理社会所需的所有信息。工具性方法更适合修正主义的论点,因为它天然地使自由的价值取决于其他价值。因此,它在原则上允许有例外,并承认自由有时不仅被其他取代,而且没有任何价值。
自由的工具价值至关重要,没有它们,就没有完整的政治道德。在许多领域,它们为支持自由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论据。然而,我的关注焦点却在别处。我否定修正主义的做法,肯定自由的内在价值。但是,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修正主义挑战的力量。
的确,自由推定(presumption,或译作“假定”)往往是所有热爱自由之人无可争议的共同点。但自由推定会造成误导和混淆。此外,它掩盖而非启迪了自由主义立场中的问题。我们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谈论“推定”,其中两种并不适用于政治自由的根本问题,第三种则导致了一种不可信的理论。“推定……”有时被用来表明,举证和整理论据的责任在于那些质疑推定观点的人。人们常说,自由推定意味着,举证责任在于赞成限制自由的人。举证责任在于,一方或另一方的法律原则被认为很复杂。它的一个要素是举证责任。
【译注】这里的意思是,如果认同自由推定,那么论证限制自由的合理性的责任应该落在质疑它的一方:“任何限制自由的措施都必须有强有力的论据来证明其合理性。”
人们可能会想,为什么这个问题如此重要。难道审判的所有当事方不应该对真相保有同等的承诺,并且有同等的义务帮助法院确定真相吗?他们可能不会忠于真理,但是他们难道不应该这样做吗?
简单思考就能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举证责任适用于争端或分歧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帮助查明真相的义务,或者至少在他不遵守真相的情况下免除举证责任。法院是公共性质的官方机构。为什么要求一个人向当局和公众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如果不是特殊情况,这样的要求侵犯了他的隐私,冒犯了他的尊严,付出了代价,破坏了他的正常生活。因此,举证责任首先应由控方承担。只有在控方确立了针对被告的有力证据时,才能转向被告。如果不这样做,法官应该裁定案件不成立,并指示陪审团宣告无罪。
也许就因为这个原因,一些政治理论家力图依赖自由推定。他们可能认为这是指导政治体制的原则。有人反对该原则的全方位作用,其中一些反对意见将出现在我们对其他意义的“推定”的思考中。这里只需指出我们思考的不是制度指导原则,而是指导我们自己思想和行动的原则就足够了。我们正在力求解释政治自由的性质和价值,这将有助于我们对现有政策、法律和体制的优点以及改变这些政策、法律和体制的提案作出决议。换言之,我们正在寻找可以证明对某些体制实行举证责任规则和免除其他体制适用这些规则的原则(法院受这些规则约束,但议会通常是例外)。当人们要求政治自由的最终原则时,确立举证责任的推定是不合适的事。
还有第二种意义上的“推定”。想一想“死亡推定”。大致说来,如果某人的近亲多年以来杳无音讯,那么他就会被推定为死亡。这意味着,(通常在获得法院的判决后)人们可以像他已经死亡一样行事了。这第二种意义上的“推定”旨在切断信念和行动之间的正常联系。
在上面的例子中,推定是一种“许可”。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相信某一事实的情况下,推定“允许”视该事实为真实情况而采取行动。比如说,七年内没有一个人的消息,那这就是这个人死亡的些许证据。但这是很弱的、不充分的证据。我们通常还有其他许多同样合情合理的解释,来说明他为什么这么多年杳无音讯。哪怕这是很弱、不充分的证据,也要做出死亡推定,这是因为有需要这样做——有实际需要采取行动推定他已经死亡,或有需要允许受他影响的人这样做。
在其他时候,推定可能发挥相反的作用。它可能会禁止人们根据信念行事,即使这种信念得到了充分的支持。无罪推定就属于这种情况。尽管人们可能有足够证据相信一个人有罪,但如果人们受该原则约束,就必须把他当作无罪的人对待。
在这种推定的意义上,主张自由的推定是没有意义的事。我们关注的不是一个紧迫的实际问题——即使证据不足,也必须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解决。我们也不关心,如果允许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而不是听从某些专家的意见(除非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定罪,否则一个人被认为是无罪的);或者如果允许机构基于证据平衡的判断行事,而不是根据更严格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这些机构就容易出现扭曲和错误。
我们做的是理论研究。我们应该继续探索,以提高我们的见解,并得出有充分依据的结论,而不是根据特殊的论证标准来推定一种许可或义务——那些标准要么不能证明信念的合理性,要么要求人们在合理的信念之下也要搁置行动。
前两种意义是“推定”的主要意义,用于道德、政治和法律语境。“推定”产生于实际问题和体制问题之下,这些问题需要偏离理性探究和行动的正常过程。正因如此,在抽象的哲学语境中谈论推定是有误导性的。
基于共同的话语,“推定”这个词还经常被用于第三种意义。它通常意味着存在一个无可辩驳的理由去相信一些恰好足以证明某信念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搁置该信念也有了合理性。当我们说“大概他现在已经到家了”的时候时,我们表达出我们对目的、天气、交通状况都有了解,这些了解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他已经到家了。这个理由并没有被我们所知道的任何事情驳倒。但是,尽管这一证据足以证明这一信念的合理性,却不足以将拒绝接受这一信念的行为视为非理性的行为,所以我们经常会说:“让我们再等一等,等我们确定他果真到家了。”
这就是自由推定的含义吗?它是否仅仅意味着有一个理由可以证明拒绝自由或限制自由的错误性(尽管它并不强迫人们相信)?这种说法非常站不住脚。它如此站不住脚,以至于不再具有明显的自由主义色彩,只是许多狭隘的人会认可它。
自由推定原则有误导性,它对自由加以区分。通过它,我们看不到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或组建家庭的自由比杀害我们不喜欢的人、残酷对待动物或在本尼维斯山顶上住两个礼拜的自由更重要。问题不在于自由推定迫使我们对所有这些自由赋予同样的重要性。问题在于,这种推定并没有告诉我们哪些自由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以及为什么。因此,自由推定原则是一种淡化原则,以至于它忽略了那些关心自由的人现在或曾经关心的任何事情。这种原则没有解决自由主义者的关注点,只是绕开了它。
除了这些对自由推定的批评,还有一个纠结的疑问。难道有些东西被忽视了吗?任何限制自由的措施都必须有强有力的论据来证明其合理性,这正是自由推定的含义——但是否可以否定这一点呢?我们必须谨慎行事。自由推定不应该与保守推定混为一谈。保守推定的大意是,人们需要为任何变化提供理由,但不需要为不变提供理由。这种“弱推定”基于“任何变革都有成本”的信念。因此,这种推定允许人们相信变革是不可取的事,除非给出理由,证明变革不涉及任何成本,或者至少好处不比坏处少。
保守推定意味着,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否则不应限制自由。但是,对于旨在废除一项限制自由的法律的提案来说也是如此。所以这个原则不是自由的原则。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限制自由的变化上,人们可能会产生这两种推定是相同推定的错误印象。但是,虽然保守推定在我们的思考中应该获得一定的地位,但在自由推定中没有任何作用。
前面的论点针对政治自由的基本原则。政治自由是应受尊重的原则,是对自由的一种推定。通过赞同一项不同的基本原则(一项不提推定的原则),我们能否规避、绕过上述论点?难道不能简单地说自由具有内在价值吗?——我称之为“简单原则”(the simple principle)。如果果真如此,那么就有理由反对每一次对自由的限制。因此,每每限制任何人自由的政治行为都需要一个理由。这不正是自由推定的追随者们试图阐明的直觉吗?
当自由推定被理解为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时,它被稀释得失去了所有独特的自由主义色彩。我们还可以单独指责自由推定,说它没有认识到政治自由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它起到了掩饰的作用。这一指控对简单原则同样有效。我提到了被自由推定和简单原则扭曲的问题。我们直观地感觉到,有些自由比其他自由更重要。对更重要自由的限制是对自由的更大限制,而不是对不那么重要的自由的限制。这正是修正主义挑战的核心所在。
如果自由的价值取决于拥有各种自由所服务的其他价值,那么,自由本身就没有价值。如果自由在本质上有价值(具有内在价值),那么,自由的理论就不会变成一种不相关的异质自由的理论。它将揭示出一条共同的线索,解释重要的自由为什么重要,也解释为什么其他自由不重要。
我们问自己,什么是对自由的限制?这时,我们就会遇到有助于加强修正主义挑战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或问题集)。强迫某人以某种方式行事似乎符合剥夺自由的条件。但是,如果法律要求我在驾驶汽车时系上安全带,它是否“强迫”我这样做了?如果没有,那它是否以某种其他方式限制了我的自由?生存需求是否迫使一个人接受薪资很低的工作呢?如果这是对自由的限制,那这是否意味着有人限制了这个薪资很低的人的自由?是他现在的雇主,还是他以前的雇主?毕竟,他以前的雇主解雇了他,并制造了他的生存需求。还是说,是政府制定的某项法律限制了他的自由,因为该法律引发了这种事件?
如果低薪限制了自由,那么一个必须在一周内出国而不得不迅速卖掉汽车的人呢?他被迫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但这是否表明他的自由受到了限制?“谁”限制了他的自由呢?是那个创造了迫使他匆忙离开的环境的人吗?如果这一切是因为他涉嫌谋杀而被警察追捕,或者政府拒绝延长他的居留签证,或者他必须陪伴自己生病的父亲,会有不同的分析吗?
如果低薪限制了自由,那么面包等基本商品的市场价格突然上涨是否也是对自由的限制?如果不是,区别在哪里?一个人被关起来,他的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可能有人偷了他的车,可能有人吓唬他,让他不想离开房间。如果有人威胁他或误导他外面有危险,这是对自由的限制吗?如果一个人真诚地相信外面的世界存在这些危险,那么这还算是对他自由的限制吗?
很多时候,这些问题或类似的问题并不困难和复杂。它们确实需要一些仔细的梳理,以避免混乱和不连贯。很大程度上,阐明政治自由的理论就是要厘清这些问题的不同答案。无论宣布自由推定还是坚持简单原则,都不能推进这项研究事业。许多理论家认为,我们需要“自由”的明确定义。一旦我们有了这个定义,修正主义的挑战就会得到解决,简单原则就会变得清晰,并有资格成为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原则。
自1959年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出版了颇具影响力的《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后,关于“自由”概念的文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无论是对“自由”的定义还是概念分析,都无法解决我们的问题。请考虑以下四个案例。
一、饥饿迫使一个人接受一份他不喜欢的工作。他没有选择,他的选择不是自由选择。他接受这份工作的行为是自由的,他是出于自由意志才这样做的,但他实在没有什么别的自由可做。
二、枪手以生命相威胁,迫使一个人交出他的钱。他没有选择,他的选择也不是自由的。我们也不会说他交钱是出于自由意志或自由。他也没有什么别的自由可做。
三、一个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掉自己的车,以便离开这个国家,去和他生病的父亲住在一起。他是被迫这样做的。他没有其他选择,他也没有别的自由可做。但他的选择是自由的,他的行为是自由的,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
四、一个人滞留在家里,因为有人误导他,让他以为外面有毒气。那个欺骗他的人故意这样做,目的就是为了让他留在室内。受骗的人没有被迫留在室内,他有选择的余地。但他的行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这也不是他的自由选择。
这些例子并不旨在表明,语言具有任意的、反复无常的特征。事实并非如此。问题在于,语言不遵循任何一以贯之的政治和道德观点。我相信,无论你对这些例子的道德和政治含义有什么直觉,都没办法反映在语言上。如果这四个例子还不足以说明这一点,那么接下来我将做进一步说明。我个人的直觉反应是,语言学既不足以证明前两种情况在道德上具有相似性(大多数道德哲学家也这样认为),也不足以证明它们之间没有相似性(自由市场的推崇者也这样认为)。
在我看来,第三个例子与政治自由无关,但第四个例子与之高度相关。可是,许多与“自由剥夺”有关的术语可以拿来描述第三个例子,却不适用于第四个例子。它们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需要道德原则和支持这些原则的论据。
不得不说,在旨在定义和阐明或分析自由概念的文章和书籍中,前人已经写了很多,这对所有探讨问题的后人都有帮助。有时,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言多必失。许多被称为哲学分析的东西其实超出了它们的字面意思,包括对政治自由原则的倡导。长期以来,道德和政治哲学一直采用文学手段,在概念探索的幌子下提出实质性的论点(而且人们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甚至有人会说,我这本书的全部目的都是为了捍卫政治自由的概念。我们要谨记,政治自由的概念是一种理论或学说的产物,这种理论或学说包含了指导和评价政治行动和制度的道德原则。人们可以从理论中推导出一个概念,但不能从理论中推导出另一个概念。
我提出所有这些问题并不是为了在这里解决它们,而是为了说明政治自由学说必须解决哪些问题(范围和复杂性)。这些问题构成了本书的主题。至此我想表明,对“自由”(包括liberty和freedom)含义的分析不能回答“哪些自由是有价值的自由”,“什么是对一个人自由的限制或干涉”,以及“当自由与其他考量(可能涉及或不涉及其他方面的自由利益)相冲突时,如何判断该怎么办”。
语言学方法的失败最终导致了简单原则的消亡。这件事再次表明,不存在价值中立的自由定义——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对道德和政治思想有利的定义。它重申了先前提出的观点,即对自由的任何评估都取决于各种行动对保护或促进自由以外的价值的重要性。因此,自由的价值取决于其他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就是自由去执行行动的服务目的。这似乎反驳了自由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
在某些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的自由,只有在为其他价值服务时才有价值。这是否意味着自由本身没有独特的价值?这是对传统自由主义关于自由价值信念的挑战。我们看到,这个挑战不仅由那些拒绝自由主义价值的人提出,而且由一些修正主义自由主义理论家提出。本书的论点是努力恢复传统主义者对自由价值的肯定。但它接受了修正主义者反对自由推定和简单原则的论点,也接受了他们对语言学分析的批评。某种意义上说,我对自由价值传统信念的辩护彻底背离了一些历史上核心的自由主义学说。
历史上,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共同成长。相仿的社会和经济力量经常联手,在不同国家推进它们的事业。然而,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不同的学说。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道德学说,核心是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个人主义是一种道德学说。个人主义之所以和自由主义搭上关系,是因为自由主义与民主(democracy)有关,因此被理解为一种政治体制的理论。
自由主义可以为民主提供一种基础,尽管人们可以从其他基础上导出民主,而每一种基础都为它所产生的民主理论提供了某种不同的形式。同样,一个个人主义者可能会支持自由主义,让自由主义成为他的政治道德,但自由主义也可以建立在非个人主义的前提之下。另外,一个自由主义者可能支持非民主制度,认为这样最适合某些社会;同理,一个个人主义者也可能不是自由主义者,而是自由意志主义者(libertarian)或无政府主义者(anarchist)。
这本书有一条一脉相承的线索,那就是对个人主义的批判,以及它在非个人主义基础上对自由主义道德的论证。个人主义或道德个人主义(moral individualism)是指,只有个体人类及其生活才具有内在的善,才是有价值的学说(准确地说,这是人文主义个人主义的特征)。我们要对这种听起来很有道理的学说加以批判,这将使我们远离直接的政治问题,而转向对一些根本道德问题的考察。
个人主义喜欢把自由主义视为一种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理论。(译注: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和限制的政府。)它把政治自由看作一种理论,告知政府不能做什么,不能如何对待自己的臣民,政府应该对个人行为的哪些方面保持沉默,等等。这种关联性也不绝对,人们也可以根据非个人主义的理由支持有限政府对政治自由的解释。
有限政府的学说认为,政府是对自由的威胁。它要把政府限制在适当的道德范围内。虽然不否认政府可以(而且经常)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但还有一种观念认为,政府也是自由的可能来源。政府可以创造条件,使其臣民享有比其他条件下更多的自由。这第二种观念认为,自由有时会受到个人和公司的威胁,而不仅仅是政府的威胁。进一步说,尽管政府有时会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但政府往往应该采取行动促进自由,而不是坐视不管,避免干涉自由。政府应该远离生活中的某些领域,或避免以某些方式干涉它们,但要在其他领域以其他方式采取行动来促进自由。
这本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研究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解释,研究限制政府权力的两种方式。第一种限制政府的做法是否认它们的权威,使它们不能为了促进任何善的生活而采取行动,也不能只专门促进一种善的生活;第二种限制政府的做法基于基本权利的学说,政府不得侵犯基本权利,因此要限制政府的权力。
有限政府的学说也是有关政治权威的学说。根据有限政府学说,政治权威可以走到某一步,但不能走得更远。本书的第一部分和最后一部分(结合第八章和第九章对道德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另一种对自由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基于非个人主义的道德概念,以及基于完美主义的政治辩护和促进自由与自主的政治权威学说。最后一章回到了修正主义的挑战——自由是一种独特的价值吗?在对这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同时,我不会收回本章中为支持修正主义挑战而提出的观点。自由将被视为一种独特的价值,但它与其他价值紧密相连,不能单独存在。
[-] actualmaster | 1 points | Jun 05 2022 05:12:32
FREEDOM IS NOT FREE
[-] xijinping_xi | 2 points | Jun 05 2022 04:29:09
什么福尔摩斯探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