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petYand | 1 points | Aug 31 2021 06:42:37

为什么我们更容易“被集体化”

西欧在近代之前是“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人们作为共同体成员依附于村社、马尔克、采邑、教区、行会或家族公社-如南欧的札德鲁加,而俄罗斯农民则是米尔村社社员。近代化过程是他们摆脱对小共同体的依附而取得独立人格、获得个人权利的过程。这些民族的传统农村的确有较发达的社区自治与村社功能,“村社传统”也比较凸现。

俄罗斯的米尔有土地重分、连环保、共耕地、强制聚居与强制耕作、村会审判、村社选举等功能,西欧的马尔克也有敞地制、公共林地与磨坊、习惯法审判等传统职能。相形之下,我国虽然也有人强调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县以下则是靠伦理维系的自治社区,……无可置疑的是,我国传统农村的社区自治凝聚力远远小于上述其他民族。

在传统中国农村,“自发”而非“官办”的组织主要是血缘-宗族,但即使宗族,其自治功能也远无上述其他民族的小共同体那样发达,而且除少数时间与地域(如南方客家人地区)外,多数情况下家族组织并无通常所说的那么活跃,而地缘组织从秦汉的乡亭里、北朝的邻里党直到民国的保甲,都是一种官方的编制。

无疑,中国缺少西欧、俄罗斯、印度、爪哇以及其他一些地区农村中的那种村社传统。传统中国的村落,不是指官府规划的保甲,而是指所谓“自然”村除了某些象征性功能(如秋神报赛、村祭社戏、土地祠等)外,制度性的共同体功能极为欠缺。

在计划经济的“公社化”研究中一个最令人难解之谜。当年苏联发动集体化时,斯大林曾把俄国农民的米尔公社土地公有传统视为集体化可行的最重要依据。他宣称恩格斯在农民改造问题上过于慎重,是由于西欧农民有小土地私有制,而俄国没有这种东西,因此集体化能够“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而中国农民与西欧农民一样拥有悠久的“小私有”传统——严格地说是比西欧农民更“悠久”。

当年中国搞集体化时,苏联人质疑其可行性。事实证明,中国农民虽然并不像M断言的那样有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也并不喜欢集体化,但他们也未表现出捍卫“小私有”的坚决意志。当年苏联为了迫使具有土地公有传统的俄国农民接受集体化,付出了惨烈的代价:逮捕、流放了上百万“富农”,为镇压农民的反抗出动过成师的正规军与飞机大炮毒气,卷入反抗的暴动农民仅在1930年初就达70多万人。“集体化运动”费时四年,在农民被迫进入集体农庄时,他们杀掉了半数以上的牲畜,反抗的组织纽带竟然是小共同体。而中国农民进入人民公社花了短得多的时间,也未出现普遍的反抗。

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俄国的村社农民更易于被集体化?一种流行的解释是:农民的土地本是通过土地改革给予的,所以几年后再把土地从农户那里收走,农民并不十分难以接受。这种解释首先是夸大了土改的作用。它源于另一种误解,即认为1949年前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尽属佃户,其后来的土地若非全部、至少也是大部分得之于土改。实际上,民国时期虽有土地集中、租佃率高的地区,但具有相反特征的地区也绝不少见,北方不少地区都是典型。

这类地区的土改基本上是“政治土改”,农民认同gcd的基础主要是革命时期的清廉政治对国民党统治下乡政腐败的取代,以及和平环境对战乱年代的取代。就农民中的多数而言,他们在地权变动中所得并不多。就连通常认为是租佃制发达、土地集中之典型的太湖平原,土改中的土地分配意义也没有过去常说的那么大。

地处太湖平原的海宁盐官区土改后中、贫农(占当地农民人、户之比均为81.4%)所拥有的土地中,因土改而增加的部分只有11.8%。亦即当地中、贫农合作化以前所有的土地中近十分之九是他们在土改之前就拥有的。显然,仅从“小私有者”的角度很难设想,只因为某人若干年前给了你一亩地,你就会让他拿走十亩地(包括你原有的九亩)而无动于衷。同时这种说法也不能解释俄国农民何以强烈抵制集体化,因为他们同样也在革命前后的土改中得到过好处。

中国农村是大共同体本位之下的一元化体制。在大共同体的控制下如果说“小共同体性”都无地位,个性的发展就更谈不上了。这种现象当然也并非没有“传统”可寻。关中是秦的发祥地,70年代以来人们从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与青川出土的秦牍中已明确的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授地制,而非“土地私有制”。秦代法家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利出一孔”的国家垄断而不是民间的竞争。

然而过去人们的那种印象却也不是空穴来风,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压抑家(族)长权、消解小共同体,使国家能直接控制一盘散沙的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的阻隔。不消除“小共同体”的自治倾向,能实现大共同体的“利出一孔”吗?长期以来,史学界中那些否认中国古代有过“自由私有制”的人总是强调小共同体的限制因素,如土地买卖中的“亲族邻里优先权”和遗产遗嘱中的“合族甘结”之类。但实证研究表明,这样的限制在中国传统中其实是很弱的。

中国的“小农”抗御这种限制的能力,要比例如俄国农民抗御村社束缚的能力大得多。但同时这些缺乏自治纽带的“小农”对大共同体的抗御能力却很差。而这二者也许正构成了一种因果联系。关键在于:传统中国由于大共同体一元化组织倾向压抑下小共同体纽带之不发达,反呈现出若干“伪现代”特征,即表面上类似西方近代因个体权利上升导致的小共同体(村社、行会、采邑、家族公社等)解体后的现象,包括一系列看似“私有”、“市场化”乃至“文官制度”等假象。

于是在中国历史上,因缺乏村社传统而似乎更为“私有”化的农民,反而更易受制于国家的土地统制,如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北朝隋唐均田、北宋“西城刮田”、与南宋贾似道“公田”、明初“籍诸豪民田以为官田”以致“苏州一府无虑皆官田,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直到清初的圈占旗地等等。

1949年以后,革命把传统宗族、社区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纽带扫荡几尽,连革命中作为工具的农会,在土改后也消亡了,后来四清时才又重新搞了官办的“贫协”,农村组织前所未有的一元化。这与俄国革命后“传统农村公社与村苏维埃两个政权并存”的情形大异其趣。因而国家行为无须克服传统村社自治势力对大共同体的抵抗。“小私有”的中国农民反而比“土地公有”的俄国村社更易于“集体化”-实为国家化也就不难理解了。

近年来研究以实证的方式纠正了公社史研究中的“自下而上说”。现在关于集体化的动力来源于“人民群众”中蕴藏的积极性之说已很少有人再提,但“中层、基层干部首创说”仍有很大势力。有些著作中仍在强调七里营、嵖岈山等基层“创举”对M的影响;金观涛、刘青峰的著作也强调“M发现了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合作化的热忱”。

事实证明:公社化作为实际运动起于1958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并大社”指示。而“公社”这一名称据L刘回忆,则是同年4月他与其他三位领导人在南行列车上兴之所至“吹”出来的,由谭震林授意河南当局在嵖岈山搞了第一个“公社”。于是毛于8月间视察河南河北时,便“发现”了群众的“创举”。

合作化与统购统销的逻辑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它并非起因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是起因于“利害的机缘”。并不是当时上面真的以为农村中已经出现了贫富对立,只有合作化才能“一劳永逸地不再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合作化的真正原因是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需要,是为了国家能控制廉价粮以应付1954年前后的粮食供应危机。换句话说,即使当时的农民收入完全一般齐而毫无“分化”,合作化还是非加速不可的!过去的史家往往注重所谓对意识形态的虔诚导致了“极左”的说法。实际上旧体制下的许多事情本出于形而下的考虑,说得直白些,为了从老百姓那里“取起来方便”。

有学者分析过STL在1929年发动强制集体化的动机,指出在此前一年在他酝酿集体化时的言论中,“有12处以上强调集体化能让农民提供更多的商品粮;只有一处原则地提到‘社会主义的道路……是使农民不会遭到破产、劳动也不会受到剥削的道路’。可见怎样从农民那里拿到更多的商品粮,是全盘集体化的出发点。”

用那种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公社的逻辑进程来考察我国的“集体化”并判断它是否“过快”、“过急”的思路是十分皮相的。“公社化”的本质并不是个“集体经济”是否合乎时宜的问题。公社、高级社的逻辑前提并不是初级社与互助组,况且许多农村并未经过这两个阶段,而是统购统销。国家基于“原始积累”的需要控制了农业中的流通环节,然而这与农民家庭农场会构成矛盾——改革初期一些农民中流传的对联:“低价粮食我不卖,高价化肥我不买,公家莫怪,”就是这种矛盾的反映。

于是国家便需要进一步控制农业中的生产环节、分配环节(高级社)乃至消费环节(即实行公共食堂制的“大公社”)。然而控制到消费环节便超过了农民的承受力,由此造成的灾难迫使国家放弃了这一环节,从而产生了废除食堂制的、“队为基础”的“小公社”。食堂制的废除使农户家庭得以维持,而“队为基础”除了管理单位的规模缩小至可行的限度外,单位的边界是否与“自然村落”相重合、“队”功能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延续了传统小共同体的“道德经济”基因,则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有一点却是确凿无疑的,即“小公社”与“大公社”一样不可“退出”,原因在于农村改造的这一整个过程是以“国家化”而非集体化为实质的。

公社经济是一种“国家化经济”而非“集体经济”,这其实是个简单的经济事实:在这种制度下从要素配置、生产决策、产品处置直到管理者的任命,都是由国家而非由农民“集体”做主,即“集体”并非真正的经济主体。它与国营工业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国家管制了国企,也承担了此种管制的后果。而人民公社则是“国家管制但却由农民承担管制后果”的一种特殊的经济。

国家对农业的控制从流通领域延伸至生产、分配领域最后达到消费领域(但因灾难又被迫退出了最后这一领域),以及统购统销——合作社——食堂制公社——无食堂公社的过程,要比“集体规模”方面互助组——合作社——大公社——“队为基础”的演变更具有实质意义。这不仅可以解释“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何以比俄国村社更难抗拒大共同体一元化的“改造”,也可以解释一个现象,即被许多人认为最贴近于悠久“村落传统”的生产队一级经济,恰恰在改革后消解得最彻底。

改革后的农村除了“户经济”外,在许多地区乡(即前“公社”)、村(行政村,即前“大队”)二级经济亦表现出相当活力,唯有原先作为公社“基础”的“生产队”经济一下消失得几乎无影无踪,不仅经济核算职能丧失,土地控制权(发包、调整权)也上收到了行政村,就连作为社区组织的“村民小组”,在多数农村也形同虚设,社区功能也落到了行政村一级。无疑,那种夸大“自然村落”的小共同体传统的论著难以说明,何以在公社的强大压力下它不但能存在,还能迫使公社妥协乃至“融合”于己,而在压力消失或者大为减轻后它反而不见了,“几千年传统”的顽强性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