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Thick | 1 points | Aug 10 2021 23:31:37
曾经的湖南省宪法,不比美国各州差,可叹历史走向了反面湖南省憲法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wikisource.org)
湖南全省人民,為增進幸福,鞏固國基,制定憲法如下:
第一條 湖南,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
第二條 湖南省,以現有之土地為區域。
第三條 凡有中華民國國籍繼續住居本省滿二年以上者,皆為本省人民。
第四條 省自治權,屬於省民全體。
第五條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無論何人,不得以人身為買賣之目的物。
第六條 人民有保護其身體、生命之權。
身體之自由權,非依法律,不受何種限制,或被剝奪。依法而受限制,或被剝奪時,不得虐待,或刑訊。除現役軍人外,凡人身自由被剝奪時,施行剝奪令之機關,至遲須於24小時以內,以剝奪之理由,通知本人,令其得有即時提出申辯之機會;被剝奪人,或他人,皆得向法庭請求出庭狀,法庭不得拒絕之。人民有要求受適當法庭迅速審判之權,除依戒嚴法規定外,不受軍法機關之審判。凡行為,必於其實行以前,已經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審判時方得以犯罪目之。人民受法庭審判時,非正式宣告,判決有罪確定後,不受何種刑罰之執行。人民不受身體上之刑罰。
第七條 人民有保護其私有財產之權。
人民之私有財產,依法律認為必要時,非給以相當之價值,不得收為公用。人民之私有財產,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沒收,及其他處分。人民之私有財產,不受非法之科罰、捐輸,或借貸。
第八條 人民有保護其居宅之權。
人民居宅,不得駐屯軍隊。但戰時依合法之程序,得駐屯之。
第九條 人民之身體、住宅、郵電、文書,及各種財務,除經本人允許,或依合法之程序外,不受搜索、檢查。
第十條 人民限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政府不得對於何種宗教,予以不平之限制,或特享之利益。
第十一條 人民在不抵觸刑事法典之範圍內,有用語言、文字、圖畫、印刷,及其他方法自由發表意思之權,不受何種特別法令之限制,或檢查機關之侵害。
第十二條 人民在不抵觸刑事法典之範圍內,有自由結社,及不搞武器平和集會之權,不受何種特別法令之限制。
第十三條 人民或人民之自治團體,有購置槍支、子彈,以謀自衛之權;但須經官廳之許可登記。
前項之槍支、子彈,無論何種機關,不得強制借用或提取。
第十四條 人民有營業之自由權;但為保障重大之公共利益時,須受法律上之限制。
第十五條 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除省法律別有規定外,在本省內,無論移住何縣、何市、何鄉,有與該地人民同等之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訴訟於法院之權。
法院如違背訴訟法規,延不審判,人民得提起懲戒之訴。
第十九條 人民有請求救恤災難之權。
第二十條 人民依法律,有選舉、被選舉、提案、總投票,及任受公職之權。
公職員之任免、保護及懲戒,以省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教育之義務。
義務教育以上之各級教育,無分男女,皆有享受其同等利益之權。
第二十二條 人民依法律,有左列各種義務:
一、納租稅之義務二、服兵役之義務三、擔任名譽公職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人民之一切公私權利及義務,不得以宗教信仰之故,而生變動。
第二十四條 外省人之居住、營業於本省者,與本省人受同等之保護。
第二十五條 關於左列各事項,省有議決執行權:
一、省以下之地方制度,及各級地方自治之監督;二、省官制、官規、官俸,及官吏之考試;三、省法院之編制,監獄及感化院之設立,及司法行政之監督;四、各種職業團體之組織,及關於勞動之法規;五、制定本省稅則,募集省公債,及訂結省政府有負擔之契約;六、制定戶籍法及登記法;七、省公產及營造物之處分;八、各級學校、學制,及與教育相連屬之事項;九、礦業、農林業之保護及發展;十、各種公共實業,及關於實業之法規;十一、省以內之河川、道路、土地整理,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項;十二、省以內之鐵道、電話、電報支線之建設;但為謀交通行政之統一,聯絡省際商業之發達,及應國防上之急需,國政府之命令,得容受之;十三、省內之軍政、軍令事項;十四、省警察行政事項;十五、衛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其他關於省以內之事項,在與國憲不相抵觸之範圍內,省得制定法規,且執行之。
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受國政府之委托,得執行國家行政事務。但因執行國家行政所生之費用,須由國政府負擔。
第二十八條 省議會,以全省公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凡有選舉權之人民,稱公民。
第二十九條 省議員之名額,以人口為比例。每人口二十萬選出議員一名,但不滿二十萬之縣,亦得選出議員一名。
第三十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年滿二十一歲以上,於調查選舉人資格以前,在湖南繼續住居滿兩年以上,有法定住址,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皆有選舉省議員之權:
一、患精神病者。二、被剝奪或停止公權,尚未復權者。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四、吸食鴉片者。五、營不正當業者。六、未受義務教育者,但義務教育未普及以前,以不識文字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 公民年滿二十五歲以上,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皆有被選為省議員之權:
一、現役軍人二、現任官史三、現任宗教師。四、在校未畢業之學生。
第三十二條 省議員之選舉,及省議會之組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三十三條 省議員任期三年。從當選之日起算,至滿三年之日為止。
第三十四條 省議會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二人。由議員互選之。
第三十五條 省議會,自行集會、開會、關會。
第三十六條 省議會每年開常會二次,於每年3月1日、9月1日開會。
常會會期為兩個月;但遇有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三十七條 省議會閉會時,設常駐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省議會遇有省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動議,或省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但會期不得過一個月。
第三十九條 省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事項。二、議決預算,及決算案。三、依本法所規定,選舉官史。四、受理人民之情願。五、提出質問書於省務院,或請求省務員出席質問之。六、對於省務員之全體或一員,得為不信任之投票。七、省長有謀反、賄賂,或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時,得以議員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被彈劾之廳長,須即退職;退職後,由檢察廳提起公訴。八、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有賄賂或其他違法行為時,得以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被彈劾之廳長,須即退職;退職後,由檢察廳提起公訴。九、省務員及審計院長,有賄賂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時,得以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被彈劾之省務員或審計院長須即退職;退職後,由檢察廳提起公訴。十、對於其他各種官史有賄賂或其他違法行為時,得組織查辦委員會查明,咨請該主管官廳詳辯之。
第四十條 省議員,在會內所發之言論,對於會外,不負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議員,在開會期內,除現行犯外,非經省議會之許可,不受逮捕、審問,及監禁。
省議員在開會期內被逮捕監禁時,逮捕監禁之機關須於24小時以內,將逮捕監禁之理由通告省議會。
第四十二條 省議員在任期內,不得為官吏,及兼任有給之公職。
第四十三條 各選舉區對於該區所選出之議員不信任時,得以下列方法撤回之:
一、由原選舉區公民百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該區公民總投票過半數可決者。二、由原選舉區內之縣議員、市議會、鄉議會議員總額過半數連署提議,經該區公民總投票過半數可決者。
第四十四條 省議會得以下列方法解散之:
一、由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全省公民總投票之過半數可決者。二、全省、縣議會過半數提議,呈由省長交全省公民總投票之過半數可決者。三、省長以省務院全體之副署,提出理由書,付全省公民總投票過半數可決者。
第四十五條 依前條及五十二條第二項,解散省議會後,須於三個月內,召集新省議會;但一年內不得解散議會兩次。
一 省長
第四十六條 省行政權,由省長及省務院行使之。
第四十七條 省長由省議會選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總投票決選,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之本省公民,年滿三十五歲以上,在湖南繼續住居滿五年以上者,得被選為省長。
第四十九條 省長就任時,須於省議會,為下列之宣誓:
某某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省長之職權,謹誓。
第五十條 現職軍人被選為省長時,須解除本職方得就任。
第五十一條 省長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但解職四年後,得再被選。
省長滿任前三個月,須舉行次任省長之選舉。
第五十二條 省長未滿任以前,得由省議會提議,交公民總投票表決令其退職;省議會提出此項議案時,須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之可決,方得成立。
前項議案成立後,省長即停止其職權之行使,公民總投票,對於前項議案,多數可決時,省長即須退職;多數否決時,則省長回復其職權,省議會即須解散。
第五十三條 省長缺位,或因事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省務院長代行其職權,至新省長就職之日,或省長再行視事時為止。
省長缺位時,即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所定之方法,選舉新省長。
第五十四條 省長應於滿任日解職;如屆期新省長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時,省務院長代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 省長之職權如下:
一、公布法律,及發布執行法律之命令。二、統率全省軍隊,管理全省軍政。三、任免全省文武官史;但本法及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四、遇內亂外患時,經省議會之同意,得宜告戒備;如在省議會閉會期內,須得常駐委員同意,由省議會於下屆開會時追認之。戒備期內,本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效力,得暫受限制;但經省議會認為無戒備之必要時,應即宣告解備。五、遇必要時得召集省議會臨時會。
第五十六條 省長執行前條各款之職權,皆須由省務院長及主管之省務員副署負責。
二 省務院
第五十七條 省設省務院及左列各司:
一、內務司二、財政司三、教育司四、實業司五、司法司六、交涉司七、軍務司省務院以各司之司長組織之;各司司長皆為省務員。
第五十八條 各司之組織及司長之選舉任期,以省法律定之。
第五十九條 各司司長,由省議會選舉二人,咨請省長,擇一任命之。省務院長,由省務員互選一人,呈請省長任命。
省務員去職時,省議會須於省務員去職之日起十日內選出;如省議會在閉會期內,須於開會後十日內選出之。省務員如有溺職及其他違法行為時,省長得罷免之。省務員於省議會閉會期間內去職時,得由省長暫行任命代理。
第六十條 省務院設政務會議,以省務院長為議長;各省務員皆列席,議決施政方針及關涉各司權限爭議之事件,對於省議會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一條 政務會議議決之結果,須由省務院長報告省長。
遇有特別重大事件,得由省長主席於省務院開特別聯席會議;但此種聯席會議,省長不得以省務員不能負責之議案,強制其議決執行。
第六十二條 省長所發之命令及其他關於政務之文書,非經省務院長及各主管司長之副署,不生效力。
第六十三條 省務員全體或一員受省議會之不信任投票時,即須辭職。
第六十四條 法律案由省議會議員或省務院以省長之名義提出之。
第六十五條 法定之省教育會、農會、工會、商會、律師公會,及其他依法律組織之各職業團體,得提出關於各該團體範圍內之法律案,省議會必須以之付議。
前項議案開議時,提案者得派員出席省議會說明之;但不得參加表決。
第六十六條 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連署動議,或全省縣議會及一等市議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動議,得提出法律案,呈請省長咨省議會議決。省議會對於此項議案,如擱置不議或議而否決時,省長應將該案及否決之理由付全省公民總投票表決;可決時,即成為法律。
第六十七條 省議會議決之法律案,省長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公布之。
省議會議決之法律案,省長如否認時,須於送達十日內將否認之理由咨省議會復議;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時,應即公布之。未咨省議會復議之法律案,到公布期限即成為法律。法律案於將近閉會期咨送省長者,省長如否認時,得聲明理由,咨省議會於下屆開會時復議之。法律案咨送省長後於省長否認,而省議會被解散時,得咨新省議會復議之。全省縣議會及一等市議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或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連署動議,皆得於公布期內,要求將已議決之法律案,展緩兩個月公布,兩個月內即提交全省公民總投票表決。
第六十八條 凡本法所規定,得由公民提案及須公民總投標票表決之事項,其提案及投票之方法,以省法律定之。
一 財政
第六十九條 省之租稅,依省法律之規定征收之。
第七十條 省之收入支出,由省庫或代理省庫之銀行執掌之。
發款書據,須有審計院之簽印省庫方得支付。省庫之組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七十一條 省會計年度,以每年七月一日為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第七十二條 省長須於省議會開會後之五日內,將次年度之預算案,提交省議會議決。
省長得提出追加預算案,交省議會議決。以省款經營之事項,非一年所能完竣,或其費用非一年所能籌備,或因契約之關系其負擔不止於一年者;得經省議會之議決,預定年限,設繼續費。省議會對於預算案得修正之;但不得增加歲出,或增加新款項。預算案內之款項,經省議會決議後,不得濫用。
第七十三條 省長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將前年度之決算案,提交省議會決議。
第七十四條 省之財務行政狀況,及省議會議決之預算、決算案,省長須詳細公布之。
二 教育
第七十五條 全省人民,自滿六歲起,皆有繼續受四年教育之義務。為達前項之目的,得強制各地方自治團體,就地籌集義務教育經費,開辦應有之國民學校。
第七十六條 每年教育經費,至少須占全省預算案歲出總額百分之三十,每年提出之教育基金,至少須占全省預算案多出百分之二;其保管方法及用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七十七條 成績優良之國民學校得酌量獎勵之。
第七十八條 成績優良之職業學校,經省議會議決,得為添置設備之輔助。
第七十九條 省須設立大學一所。
第八十條 為達本法第二十一項之目的,省政府及各自治團體,須設特別基金資助貧困男女學童之適於中等以上教育者,其資助之方法,須以省法律定之。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不得駐扎軍隊,或據為軍人住宅。
三 實業
第八十二條 省有產業,非經省議會議決,不得抵押,或變賣之。
省內之天熱富源,無論公有私有,不得變賣於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八十三條 省政府經省議會議決,經營各種實業時,須依私人營業之組織。
第八十四條 省政府對於省內之私人營業,認為於公益上有必要時,經省議會議決,得以相當之代價,收歸省有。
第八十五條 省政府對於私有營業之勞工賠償、勞工衛生等,得依法律之規定監督之。
第八十六條 省政府對於私有營業之不正當競爭,或不公允價率,得依法律之規定制裁之。
四 軍事
第八十七條 全省軍務為省行政之一部。無論平時戰時,其管理統率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屬於省長。
第八十八條 全省之健全男子,自滿二十歲至滿四十歲,依義務民兵制,平時合計須有十二個月在軍中服務。
義務民兵制兵役法及編制,以省法律定之;但得設一萬人以內之常用部隊。中華民國對外國宣戰時,本省軍隊之一部得受國政府之指揮。
第八十九條 省內治安,省民共保之;省外軍隊,非經省議會議決及省政府允許,永遠不得駐扎或通過本省境內。
第九十條 省設高等審判廳,為一省之最高審判機關,對於本省之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之判決,為最終之判決。
高等審判之下,設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
第九十一條 省設高等檢查廳,為一省最高之檢察機關。
高等檢察廳之下,設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
第九十二條 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由省議會依法資格選舉之。
選舉方法,以省法律定之。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以下之各法官,均由省務院呈請任命之。
第九十三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何方之干涉。
第九十四條 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任期八年;在任期內,非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八款之規定,不得免職。
高等審判廳長,及高等檢察廳長以下各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免職、降職、停職、減職或轉職。法官之懲戒處分,以省法律定之。
第九十五條 司法區域之劃分,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俸給,以省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條 省設審計院;審計院長,由省議會選舉。
審計院之組織,及審計院長之選舉,以省法律定之。
第九十七條 審計院長任期八年,在任期內。非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九款之規定,不得免職。
第九十八條 省經費之收入,各征收機關須於繳納省庫時,報告審計院。
省經費之支出,須經審計院長按照預算案或臨時支出之法案核准簽印,支出與原案不符時,得拒絕之。
第九十九條 審計院,得隨時調查各機關之收支簿據。
第一百條 審計院對於全省各機關收支簿據之登記法及報告程式,有釐訂畫一之權;此項釐訂畫一辦法,由審計院長咨請省長行之。
第一百零一條 縣為省地方行政區域,並為自治團體。
第一百零二條 縣置縣長;受省長之指揮監督,執行省之地方行政及縣之自治行政,且同時監督縣以下之各自治機關。
第一百零三條 縣長由縣議會選舉六人,交由全縣公民決選二人,呈請省長擇一任命。
第一百零四條 縣長任期四年;但在任期內如有溺職或違法行為時,由省長免職,或縣長議會彈劾呈請省長免職;免職後,即依前條舉行新選舉。
第一百零五條 縣長之資格、選舉及縣行政機關之組織,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縣置縣議會;議員人數依縣之大小酌定之;但不得少於十六人,至多亦不得過五十人。
縣議會之議員,由全縣公民直接投票選出之。縣議會之組織解散,及縣議員之選舉撤回,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零七條 在不抵觸省法令之範圍內,縣有左列各事項之自治權:
一、縣以內之教育,及與教育相連屬之事項。二、縣以內之道路、水利,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項。三、縣以內之實業,及公共營業。四、縣以內之警察、衛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事項。五、縣公產及營造物之處分。六、其他依省法令賦予縣自治處理之事項。前列各事有涉及兩縣以上者,得協議處理之。
第一百零八條 在不抵觸省法令之範圍內,縣得制定縣稅,及附於省稅之附加稅並他種公共收入,以充縣自治事項之經費;但須受省政府之監督。
第一百零九條 縣之收入支出,每年由縣長詳細公布之。
第一百十條 市鄉皆為自治團體。
第一百十一條 省以內之都會、商埠人口滿二十萬以上者,為一等市;人口滿五萬以上不及二十萬者,為二等市;人口滿五千以上不及五萬人者,為三等市;不及五千人者,屬於鄉。
第一百十二條 一等市直接受省政府之監督。
第一百十三條 一等市設市長一人,由全市公民直接選出,任期二年。
第一百十四條 一等市設市議會,由全市公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其選舉及組織,以省法律定之。
市議會之議員為無給職。
第一百十五條 一等市設市委員會,以市長為委員會長。凡市之行政方針,由委員會議決施行。
委員會之半數,由市議會選出。其他之半數,由市長從各職業團體中擇任之。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
第一百十六條 一等市市政公所之專務職員,由市長經委員會之同意任用之。
第一百十七條 一等市之公民對於市之重要立法,有直接提案及總投票之復決權;其方法以省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八條 自治權:
一、市以內之教育,及與教育相連屬之事項。二、市以內之街道、水壩,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項。三、市以內之電燈,電車,煤氣,自來水,及其他關於公益之營業。四、市以內之警察、衛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事項。五、其他依省法令賦與,或由省政府委托市執行處理之事項。
第一百十九條 一等市受省政府之監督,得制定下列各種市稅:
一、房屋稅。二、車馬稅。三、戲院及其他各種游戲場稅。四、屠宰稅。五、酒館稅。六、附於省稅之附加稅。七、其他稅則得政府之許可者。
第一百二十條 一等市受省政府之監督,得募集市債。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二等市之組織,得適用本法自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但受縣政府監督。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等市之自治權,得適用本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但以不抵觸省及縣法令為範圍。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一二等市之制度,以省法律定之;但在不背本法之範圍內,一二等市得自定其制度,經省議會認可施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等市及鄉之組織,以省法律定之;但得斟酌各地方情形自定其組織,經省議會認可施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凡市鄉之收入支出,每年須詳細公布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公布後,每十年須召集憲法會議一次,議決實行修正案,交由公民總投票決定之。
經省議會議員四分之三,及全省縣議會,及一等市議會團體三分之二,提出修正案,得召集憲法會議議決,交公民總投票決定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憲法會議之組織,因本法所發生之爭議,由高等審判廳解釋之。
第一百二十八條 省法律未公布以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及基於法律之命令,與本法不相抵觸者,仍得適用於本省。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憲未成立前,應歸屬國之事權,得由本省議決執行之。
第一百三十條 戶口調查未完成以前,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暫緩施行;省議員之名額,暫以各縣田賦為標准。凡田賦未滿一萬元者,選出一名;一萬元以上六萬元未滿者,選出二名;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未滿者,選出三名;十二萬元以上十八萬元未滿者,選出四名;十八萬元以上者,選出五名。
其各縣應選出省議員之名額,列表於下:長沙四名 湘會三名 劉陽四名 醴陵三名 湘潭四名 寧鄉三名 益陽三名 湘鄉四名 攸縣三名 安化二名 茶陵三名 寶靈三名 新化二名 武崗三名 新寧二名 城步一名 衡陽五名 衡山三名 安仁二名 耒陽三名 常寧二名 鄂縣二名 零陵三名 邵陽二名 東安二名 道縣二名 寧遠二名 永明二名 江華二名 新田二名 郴縣二名 永興二名 資興二名 宜章二名 桂陽二名 桂東二名 汝城二名 臨武二名 藍山二名 嘉禾二名 岳陽三名 平江三名 臨湘二名 華榮二名 常德三名 桃源三名 漢壽二名 沅江一名 澧縣三名 石門二名 慈利二名 安鄉二名 大庸一名 南縣二名 沅陵二名 虛溪二名 辰谷二名 淑浦三名 芷江二名 黔陽二名 麻陽二名 永順二名 古丈一名 龍山一名 桑植一名 靖縣二名 綏寧二名 會同二名 通道一名 乾城一名 鳳凰一名 永綬一名 晃縣一名 保靖一名
第一百三十一條 戶口調查未完竣以前,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暫緩施行;省長之選舉,由省議會出七人,交由前全省縣議員決選之。
第一百三十二條 戶口調查未完竣以前,本法第十一章所定一等市之組織,暫緩施行;但非遇意外事變,至遲須於本法公布後之一年內,將省內各重要都會、商埠人口,調查完竣;依本法制定一等市制度施行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全省戶口之調查,非與意外事變,至遲須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完竣。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國憲未成立以前,省政府得征收國稅;但征收額數與其用途,仍須編入省預算案內,經省議會議決。
第一百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定之初級審判廳及檢察廳,至遲須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完全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法公布後,須即由現省政府設立法制編纂,令擬定施行本法所必須之法案,於第一次省議會開會時提出議決。
第一百三十七條 依法成立之第一屆省議會第一次會期,不限於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後,至遲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辦理省議會,及各縣議會,選舉者議會及各縣議會;選舉完竣後,至遲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選舉省長;省長選出後,臨時
省長應即解職;由正式省長依法組織省行政機關,本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應即施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現有軍隊未收束以前,本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暫緩施行;但至依本法所定正式政府成立之日止,須將軍費減至省預算案多出二分之一;至鄰近各省自治政府成立後之半年止,軍費須減至省預算案多出三分之一;至國憲成立後之半年止,軍費須減至省預算案多出四分之一;且須於國憲成立後,即為實施本法第八十八條之預備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立法、司法、行政各機關,依本法成立時,原設之機關應即廢止。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法由全省公民總投票可決後公布之日施行。
[-] baozhiyingcheng | 33 points | Aug 11 2021 00:03:29
支那人心里想一套,嘴上说一套,最后做另外一套。
[-] Addition_Dazzling | 29 points | Aug 10 2021 23:56:57
经典毛氏大饼 真来湖南试试?
[-] JokeThick | 11 points | Aug 11 2021 02:48:22
这一部宪法不是毛等革命激进派立的法,1922年元旦,他们根本没有那个资格;
这是湖南的地方主政军阀联合士绅及学界立的法(当时还邀请了蔡元培、杜威罗素等来讲演),最重要的是,这部法律通过湖南省全民公决,如果国内环境不发生巨变,真是箭在弦上,也许湖南和其他仿效的省就能沿着这条良性、实践的路走到成熟宪政。
[-] Kalftazhi | 5 points | Aug 11 2021 03:09:41
所以说联省自治功在千秋,孙文败类永世不得超生
[-] Miketownley008 | 2 points | Aug 11 2021 08:34:04
盼炯明归
[-] leo1gao1 | 0 points | Aug 11 2021 20:28:21
这样的话中国就没有单一制政府了 中央政府的弱势在抵抗侵华战争时能够动员的资源就成为疑问
[-] Yaconi721 | 27 points | Aug 11 2021 00:08:26
“憲法製定是製定了,執行不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還要以黨的指示為準,只有傻瓜和反黨分子才會脫離黨的領導,執行憲法。”
[-] remember8964 | 19 points | Aug 11 2021 00:39:23
东方红,太阳升,湖南出了个毛县中
[-] millrogue_fll | 15 points | Aug 11 2021 00:42:22
这个世界上照抄美国宪法的国家都很多个,可他们都是些什么贵物呢?为什么不回归本源,想想组成这个社会的支那人,然后你就明白什么法都没用了
[-] SeasOverturnPonds | 14 points | Aug 10 2021 23:56:45
‘近代史的逆转’
[-] FearlessBusiness9475 | 14 points | Aug 11 2021 01:18:49
美国宪法很简洁的。正文部分直入主题规定联邦各分支的设置和权力,修正案部分也都是一两句话。 PRC的宪法一上来就悠久历史灿烂文化,80%都是模棱两可含义不明的描述性语句,换一届班子后还得加入新思想,真的绷不住。
[-] johnwang21 | 1 points | Aug 11 2021 04:40:20
海洋法有這好處,一般用判決歷史與約定俗成,去構築社會對正義的想法
歐陸法缺點是每條法都要詳定,但優點是在憲政上比較能牽制政府權限
[-] johnwang21 | 11 points | Aug 11 2021 00:51:20
立憲不行憲,基本上就是造廁紙
[-] Artorious233 | 9 points | Aug 11 2021 00:49:04
共匪的宪法是最费拉不堪的,或者说支那没宪法只有王法
[-] loneliness_tim21 | 8 points | Aug 11 2021 03:09:31
英美都有一個習慣法的習俗,不是制度催生了英美的崛起,而是那片土地的民本身。 憲法雖然好看,但現實實行起來不知道會怎麼樣。 能實現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於,封建與地方自治
[-] 2020kenneth | 1 points | Aug 11 2021 04:59:32
什么广东独立第二?😅
[-] loadofthewing | 1 points | Aug 11 2021 07:35:29
支那憲法也可以 公民甚麼權利都有 但現在看稱得上支那公民的沒幾個人
[-] hzh123123321 | 1 points | Aug 11 2021 20:45:01
曾经的河南宛县自治也是绝唱。
[-] tuzhixuePhd | 38 points | Aug 11 2021 00:08:22
支那这种没有契约精神的文化基因下,宪法写的再好有个卵用?
远有彭德怀拿出宪法告诉来批斗的红卫兵,说桂枝宪法保障我人身不受伤害的权力,结果红卫兵拿着宪法抽彭德怀的耳光。
近有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然后呢?还是不是你支历代老祖宗一样?漂亮话说的一个比一个响,做的事儿一个比一个恶心,烂到根子里的劣等文化至今被当宝贝什么博大精深的供着,还指望一纸宪法就能约束桂枝人的邪恶?搞笑呢吧?
[-] windcloudchasemoon | 19 points | Aug 11 2021 01:30:41
这就是张千帆所谓“有宪法,无宪政”。
指望一部宪法就能改变中国是做梦,只要中国人还是奴才,那中国就永远这鸟样。写部宪法几个月就搞定,从奴才变成人那指不定得几百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