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fectionate-City-62 | 1 points | Nov 22 2020 04:17:50
大明的黑暗令人触目惊心看完后感觉还是现在好,我们社会主义实在是太棒了(迫真)
[-] Affectionate-City-62 | 6 points | Nov 22 2020 04:34:44
以上出自王毅的《中国皇权制度研究》
[-] fubusaki300 | 2 points | Nov 22 2020 04:55:10
断交部那位?
[-] Affectionate-City-62 | 3 points | Nov 22 2020 05:25:32
咋可能,同名而已
[-] ChampionshipIcy1888 | 2 points | Nov 22 2020 05:35:00
断交?足交!
[-] BrownAme7 | 5 points | Nov 22 2020 04:51:24
其实自秦朝起一直如此,桂枝从来没有法律凌驾于国家元首之上的概念
[-] Affectionate-City-62 | 2 points | Nov 22 2020 04:31:48
案例二:宦官葛景等人贪赃之事被言官纠劾,嘉靖皇帝不得已下令由内廷的司礼监审讯。刑部尚书林俊上疏称:宦官犯法,国家司法机关却不得过问,这于法理不合,所以恳请将此案移交刑部,结果嘉靖皇帝毫不理睬。
案例三:给事中刘最因弹劾宦官崔文而遣贬谪之后,东厂太监芮景依然不放过他,并伺机在嘉靖皇帝面前诬告他使用违禁器物,于是将其下镇抚司狱(即锦衣卫衙门中的监狱,因其为北镇抚司专领,所以又称“镇抚司狱”,它是比刑部监狱残酷得多的特务监狱)拷问,而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这“三法司”却不得过问。刑科给事中刘济因此上疏慨叹国家法定司法机构“三法司”的形同虚设:
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如(刘)最等小过耳,罗织告密之门,锻炼于诏狱之手,旨从内降,大臣初不与知,为圣政累非浅。
[-] Affectionate-City-62 | 2 points | Nov 22 2020 04:32:44
结果这可怜的抗争非但没有改变“法司几成虚设”的状况,而刘济自己反被大怒不已的嘉靖皇帝下令夺俸一月——由此可见国家常规司法机构在“旨从内降”司法方式和特务衙门威压之下其地位多么可怜。
案例四:与上面几个例子相比,此例则更具有典型性和戏剧性——1527年,嘉靖皇帝朱厚熄怀疑众朝臣借“李福达案’陷害自己的宠臣郭勋并进而质疑自己的威权,于是下令将此案由地方衙门移送京师,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会审(明代定制——重大刑狱由上述三部门首长会审);然而他对会审的结果依然不满意,于是再次下令,改组三法司,另派完全依听命于自己的三名宠臣负责审理此案,具体的任免是:由礼部侍郎(札部副长官)桂萼取代原刑部尚书颜颐寿而领刑部、以兵部侍郎张璁代理都察院、以少詹事方献夫代理大理寺。同时,将被免职的三位原司法首脑一起逮捕。张璁、桂萼等人素来被刑部尚书颜颐寿看不起,于是宠臣们这次正好借机报复,他们用“拶指”的酷刑折磨颜颐寿,并笑着问他:“现在你服输了没有?”堂堂刑部尚书颜颐寿不胜毒刑,只好拼命磕头求饶,并哀告:“爷爷饶我!”此事很快传遍京城,于是当时市井间流行的政治民谣《十可笑》中就有一条是:“侍郎拶得尚书叫”一一意思是品级低下宠臣因为有皇帝撑腰就可以用酷刑将国家最高法官折磨得哀号不已!最后,所有原来参与审理此案或者心存异议的官员共四十余名一律免职并获重罪,同时得出了与原先完全相反的审判结果;又因为这个终审完全符合了嘉靖的心意,所以他大为欢喜,立即擢升张璁为大学士并统领都察院。同时将此案的审理过程汇编成《钦明大狱录》一书,作为以后的司法典则。而从此以后,朱厚熄对许多大案动辄通过身边的太监直接下达司法判令(“出中旨定狱”),并且对于包括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等国家司法高官在内的群臣,一直沿用对待颜颐寿等人的前例而“待之如奴隶”、甚至动辄刑讯致死!
[-] Affectionate-City-62 | 2 points | Nov 22 2020 04:33:11
上述诸多案例非常典型地反映出16世纪以后,中国皇权对法律的奴役和驱使是如何通过“法外法”恶性膨胀的方式而日益登峰造极的。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的公正性、法律价值体系和法官执法权限的独立稳定等等,不仅完全丧失,而且连法官本人性命的或苟存或斫丧,都要看他是否彻底卖身于皇权操纵的法外法制度以及皇帝的个人意志。而如此局面在何等巨大的程度上鲜明体现着这种法律文化悖逆于近现代制度的方向,当然是不言而喻的。
下面来看一个十分具体的例子:明代后期白话小说中描写苏云中了进士之后,选授某县的县令。他捞妻郑氏上任途中,遭徐能等一伙强盗的打劫而被害,19年后郑氏才有机会到御史衙门状告徐能谋财害命,却不想接审诉状的御史正是徐能的养子。于是有接下来骇人听闻的一幕:
(徐御史)叫巡捕官接进状子,同周兵备观看,不看犹可,看毕时,唬得徐御史面色如土。屏去从人,私向周兵备请教:“这妇人所告,正是老父,学生欲待不准他状,又恐在别衡告理。”周兵备呵呵大笑道:“先生大人,正是肯年,不知机变,此事亦有何难?可吩咐巡捕官带那妇人明日察院中审问。到那其间,一顿板子敲死,可不绝了后患!”徐御史起身相谢道:“承教了。”
[-] Affectionate-City-62 | 2 points | Nov 22 2020 04:34:10
那仵作(王毅注:“仵作”即衙门中负责验尸的吏员)已知县主之意,(遂)轻伤尽报做重伤,地邻也全会得知县要与卢楠作对,齐咬定卢楠打死。知县又哄卢楠将出钮成佣工文券,只认做假的,尽皆扯碎。严刑拷打,问成死罪,由加二十大板,长枷手扭,下在死囚牢里。
而被诬者如果胆敢对这一大套栽赃陷害的伎俩有任何质问和自我辩解,就被认定是抗拒官府,因而罪上加罪:
汪知县大怒道:“······(你)诬蔑问官,抗拒不跪。公堂之上,尚敢如此狂妄,平日豪横,不问可知矣!今且勿论人命真假,只抗逆父母官,该得何罪?”喝叫:“拿下去打!”
可见对“父母官”的任何“抗逆”或质疑,在法理上都是十恶不赦的大罪。
[-] Affectionate-City-62 | 2 points | Nov 22 2020 04:34:27
至于衙门对财产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就更不敢稍有异议,所以在记述此类案件的文献中,可以经常看到小民们无可奈何的状态:“被官府断了,怎敢不依”;“那客人已经官断,如何敢争?只得含羞噙泪而去”;“徐雅见太守作主,怎敢不依,(众人)俱各甘伏”,等等——所有这些非常具体的司法判例都清楚地说明:在“官断”的无限威势面前,百姓几乎丧失了任何抗辩和质证的法律权利。
而法律制度所以有权力随时无端地加祸于百姓,其凉因依然是因为:在一切处于权力谱系末端的人们面前,作为神圣皇权代表者的各级官吏和司法行政机构,永远天然地具有怀疑和指认每一臣民为罪犯并对之加以惩罚的威权。尤其是在这种威势越来越少地受到制度制约的16世纪前后,权势者的横行不法及其制造出无数的冤狱,乃是一种体制性的普遍结果,比如明末的钱谦益曾记惠州地方衙门中的冤案累累:“狱多冤结,拷一连十,累岁不得决。”再比如同时的祁彪佳记当时各个衙门对小民百姓的肆意非法拘禁:“乃各县衙官,竟有不请堂印而拘人,不禀堂官而监人者。”而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由于专制权力对于法律规则和成文法的恣意亵渎玩弄已经成为当时最普遍的现象,所以不要说根本不可能使制度形态转向近现代社会的方向,相反连皇权社会自我规范和制度化的程序都被弃之如敞屣,比如明初制定的成文法《大明律》在后来的司法中不仅几乎毫无实际效力和尊严,甚至最后连这些律条的文本都近乎失传事。
[-] Affectionate-City-62 | 1 points | Nov 22 2020 04:31:13
皇帝可以随手抛开成文法,以及可以越过法律机构、不经任何常规司法程序而任意判定臣民是否有罪的司法方式,在明代中期以后更为普遍,这就是《明史·刑法志·序》中总结的明英宗和宪宗以后(15世纪后期的“旨从中下“——即抛开正规司法程序而通过身边的宦官直接下达的皇帝判令,才是案件的终审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与这种方式相互同步的,是本书第二章提到的此时皇帝经常抛开内阁而通过“旨从中下”的方式操作整个国家的行政)。为了真切了解这种“旨从中下”的司法方式对国家成文法典和常规司法程序的破坏和瓦解到了何种彻底的程度,不妨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明孝宗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张天祥案”原本是由孝宗朱祐樘本人指派的大理寺丞吴一贯等司法官员审理,审理的结果是张天祥以妄杀朝贡使臣而获罪。不想其叔父屡屡称冤,于是朱祐樘密令东厂特务重新调查案情,而得出的结论与初审结论相反。朱祐樘即相信东厂的说法而命令推倒初审结论并将初审法官吴一贯等人定罪。内阁首辅刘健等人认为:案件经由国家常设司法衙门定谳,而参加会审的司法官员们都是高级公卿,所以其结论可靠,不应因一两个东厂特务的鬼崇介入就被全盘推翻。没想到朱祐樘的回答却是:“法司衙门断狱不当,则法官自己都应被杀头,其判定哪里谈得上什么可信不可信?”刘健等虽然竭力坚持“法司”的地位不应被皇帝的亲信特务所取代,但是在朱柘樘盛怒之下,始终也未敢深言东厂之非。案件的结果不仅是完全推翻了初审判决,而且连吴一贯也被拘押到午门由法”、“枷法”等众多酷法和酷刑;他甚至还通过趋炎附势的朝臣们提出了新的立法准则:“请编(刘)瑾行事,著为律令”——某个走狗只是因为得到了皇帝特别的眷顾和倚重,他的举手投足就都可以立即被尊奉为整个国家立法的范本!这一原则当然最典型地反映了当时立法和执法程序与专制权力的关系。
[-] Affectionate-City-62 | 1 points | Nov 22 2020 04:31:30
及至以后,威权者弃国家常规司法机构如孤雏腐鼠,这更成了司法过程中轻而易举的事情,史籍对嘉靖时(公元1522--1566年)法律局面的概括是:“时法司率骯法徇上意,稍执正,谴责随至。”下面举嘉靖一朝的几个案例,以说明当时以法律曲徇皇帝私意的势态具有怎样的威势:
案例一:嘉靖皇帝朱厚熄意欲籍没前朝皇帝的走狗谷大用的家财,却又找不到合乎律条的口实,因此阁臣当面质疑:“不合三尺法,何以信天下?”可是当皇帝随口编造出了此人十恶不赦的罪名以,阁臣竟然马上改口答道:“陛下,即天也,春生秋杀,何所不可!”这种将成文法视为刍狗而可以施之随意的践踏,当然鲜明地表现出皇权对法律蔑视和随意的驱使已经达到何等毫无顾忌、堂而皇之的程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春生秋杀”云云,语出于韩非(他是皇权专制制度最重要设计者之一)对王权国家之法律性。质的定义:“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其威足以胜暴,······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而16世纪前后人们如此自觉地以韩非的定义作为最高司法准则,这当然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此时法律制度的性质。
[-] Affectionate-City-62 | 1 points | Nov 22 2020 04:33:29
在这段描写中,读者不仅可以从周兵备指点徐御史如何将一个哀哀无告者杀死灭口时的谈笑风生,了解到当时那些司法官员们对“蚁民”生命的极端蔑视;而且尤其令人惊诧的是“司法官员们竟然可以如此轻而易举地废弃一切司法程序、不经任何审讯和质证就立即将一个到庭诉冤的无辜老妇人作为罪犯而“一顿板子敞死”,而这又是司法官员们足以相互炫耀的“机变”——亦即通过对司法程序的随意践踏而徇私妄为。如果再考虑到徐御史等人进士出身所必备的自幼儒家伦理的严格教育,则当时法律文化中对程序正义的蔑视,无疑到了令人瞠目的程度。所以我们看到,孟德斯鸠所说:“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这并非仅仅是对专制社会现象的描述,同时它更重要的意义是对这样一种制度机理揭示:政治的专制性是通过威权者对法律践踏而充分实现的;而法律横遭践踏的关键之处,乃在于程序原则的被弃之如敝屣一一皇帝乃至各级司法官员“就是法律”,因此他们个人权威以外的一切法律程序就都轻贱如草芥。
更可慨叹的是,类似的情况下在16世纪前后的中国充斥了整个司法领域,其例子俯拾皆是。比如早在15世纪后期的成化年间,西厂特务们即可以不要任何真凭实据而只凭捕风捉影的传闻、又不需要任何正规的许可令,就任意拘捕朝廷大臣。再比如明武宗时的吏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梁储受业于当时最著名的理学宗师之一陈献章,但就是这样一位理学名臣的儿子,不仅依仗自己“锦衣卫百户”的特务身份而横行,而且仅仅为了与他人争夺财产就轻而易举地将其家族二百余口全部杀光,事后只受到极其轻微的处罚。再比如上面提到的嘉靖皇帝只是为了使某一案件的审判结果符合自己的意感,就不受任何程序制约而立即撤换不迎合自己司法官员,并在谈笑之间就用酷刑将他们折磨得痛不欲生。又比如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剿灭异端的一则著名的案例;万历早期,张居正凭空诬陷当时民间异议人士梁汝元是谋逆犯罪集团中的重要成员,称他们通过“惯习天文”而图谋不轨,并根据这种任意强加的十恶不赦之罪将其处死。
[-] Affectionate-City-62 | 1 points | Nov 22 2020 04:33:41
因为司法的这种任意罗织和极其专横在明代中后期乃是极为寻常之事,所以也就成为当时文艺作品中推动故事情节发展的基本场景,比如17世纪上半叶戏曲家朱素臣,曾在自己的作品中描写衙门中任意加罪于无辜者并对其滥施刑讯的场面;
(末白):“你道是朝廷差来一员副使,有本事加罪于我么?”(外):“罪是赊的,打是现的。左右,揣下去重打三十!”
这里所谓“罪是赊的,打是现的”当然是久已流行的俗语,而其所蕴涵的法理在于:受审者的任何罪名都是可以视司法者需要而随意编造(“赊的”),而曾犯专制权威以后要受到毒打却都要当庭兑现,决不允许任何抗辩和延迟!
[-] Affectionate-City-62 | 1 points | Nov 22 2020 04:33:56
对于身处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来说,当然更不可能通过程序正义的原则而对官府的恣意欺凌而进行合法的抗辩,比如15世纪末的弘治年间,户部尚书李敏就上疏陈述当时贵威和宦官们经常纠集流氓到处掠夺民财和奸污妇女,而被害者“稍与分辨,辙被诬奏,官校执缚,举家惊惶,民心伤痛人骨”。及至16世纪后期至17世纪早期的万历一朝,无辜百姓只能如哑羊一般缄口无言地领受权势者的茶毒,这种局面更发展到“惨毒不忍闻”的程度国,所以被矿监税使及其手下流氓无端拘捕者和众多受其株连而罹祸者,都只能俯首帖耳而没有任何权利为自己无罪而申辩。
我们如果希望更为真切地了解此时法律程序原则是如何被践踏殆尽的,不妨看看《醒世恒言》中《卢学士诗酒傲王侯》这篇撰成于17世纪早期的通俗小说,其中详细描写的内容是:当时某县官为了一点儿微不足道的睚眦之嫌而对一位名叫卢楠的名士施以报复,于是不仅凭空捏造出卢楠打死长工的罪名,而且可以轻而易举地伪造假证、销毁真实证据,从而得以将无辜者定罪而囚人死牢达十年之久,并将卢楠折磨得几乎丧命。其具体的过程是:
[-] ifuckchinese | 1 points | Nov 22 2020 18:52:57
支那的黑暗已经有2241年了
[-] leo1gao1 | 1 points | Nov 23 2020 02:22:00
清朝司法做的比大明好吗
[-] Affectionate-City-62 | 1 points | Nov 24 2020 04:22:23
半斤八两吧,两坨屎没有比较的必要
[-] hdcloy | 7 points | Nov 22 2020 04:34:00
你去过明朝吗,你了解明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