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onenight | 1 points | Jul 01 2020 03:2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若干匪夷所思之处

香港国安法在整个立法流程中都没有公布全文(甚至没有公布大纲),直到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后法律才正式公布。这不符合立法惯例,也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流程相悖。

第十四条规定,

&rt;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四十三条规定,

&rt;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rt;
&rt;……
&rt;
&rt;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

概括一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进行搜查时,要么无需搜查证,要么只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签发搜查证即可,而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是保密并且不受司法复核的。

&rt;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rt;
&rt;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rt;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rt;
&rt;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rt;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rt;
&rt;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rt;
&rt;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rt;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rt;
&rt;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rt;
&rt;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rt;
&rt;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rt;
&rt;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如果把调查过程移交给内地,在逻辑上姑且还能说的通。连带着起诉和审判也移交给内地直接违反基本法,而且移交请求还可以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

&rt;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rt;
&rt;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rt;
&rt;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rt;
&rt;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似乎已经被第三十六条中的“犯罪的结果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所涵盖。单独又列出来一条,要么是冗余(从而应该删去),要么是包含了第三十六条之外的内容(从而完全是胡扯)。

国安法中有不少条款是在试图把判例法中的惯例写成成文法,不知道香港法院怎么才能做到在普通法与成文法间切换自如。

[-] BigQuery93 | 4 points | Jul 01 2020 03:38:00

&rt;(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你们给分析分析,根据这条,习近平是不是已经犯法了? https://twitter.com/hnjhj/status/1278001423322460160

[-] ccheester | 1 points | Jul 01 2020 03:49:16

怎么可能!刑平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引发blablabla的!

[-] Minute-Community | 1 points | Jul 01 2020 04:23:53

第五十五条也太…

[-] youarefree23333 | 1 points | Jul 01 2020 05:37:39

我要起訴共產黨!

[-] [deleted] | 1 points | Jul 01 2020 23:26:46

[dele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