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erclipwusonglei | 1 points | May 27 2022 21:30:14
司法哲学:美国最高法院堕胎权看到一个有意思的角度:
司法哲学
司法哲学大致分三类:
, Judicial activism/Living constitution:对宪法的解释应该与时俱进
Juditical restraint:司法应尽量少干预立法和行政的权力
Originalism:对宪法的解释应该按照立法者的原意
严格的说这三类并不是一个维度,Judicial activism与restriant相对,Living constitution与Originalism相对。总体来说,自由派往往是1,或者干脆没有司法哲学,保守派是2或3。
自由派的特点是过度解释宪法,即使宪法没有明确提到的权力,随着社会发展变得逐渐重要,于是大法官就尽可能从宪法引申出他们认为重要的权力,尤其从equal protection clause,substantive due process等。
司法哲学是Judicial restriant或originalism的大法官,即使意识形态左转,也不可能成为自由派。因为其司法哲学决定了,大法官是释法者,不能变相立法。自由派主张的重要权力应该通过立法途径。
关于为什么美国会推翻罗伊案,是因为该案的依据是非常荒谬的。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提到隐私权与堕胎权,当时的布莱克门大法官是认为联邦宪法修正案第9条所确认的“剩余权利原则”,或者是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自由”,都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宪法空间,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这就是典型的judicial activesm,对于宪法未明确提到的权力做过度延申。对于这种权力应该走立法程序,就是两院通过。如果通不过,那就各州实行各自的法律,这次保守派通过也就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但是现在democracy炒作成全面禁止。
[-] xuejinliurui | 1 points | May 27 2022 23:57:26
美国州权很强,而州宪法没有共和的原则,如同黑人一样,交给州自决什么下场?南方的蓄奴州会允许黑奴迁徙到北方来获得自由吗?
还有宪法的二十四个修正案是怎么来的?
假如川普胜选了,第二个任期结束的时候,肯定有人会拿你的这种说法,来支持总统无限任期,因为宪法没规定任期啊,修正案不是对宪法的僭越?
[-] paperclipwusonglei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0:11:27
修正案不算对宪法的僭越,因为立法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当时立法的局限性,所以宪法第五条就是宪法修正程序,也就是宪法修正案的门槛,宪法修正案也是有法可依的。宪法对于修正案程序只有一条限制,那就是各州在参议院的席次。
你在发表看法的时候能不能先去看下百科啊?不然这种
假如川普胜选了,第二个任期结束的时候,肯定有人会拿你的这种说法,来支持总统无限任期,因为宪法没规定任期啊,
真的是拉低这里平均智商水平。
[-] xuejinliurui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1:08:31
如果你熟读美国历史,那你知道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不是宪法规定的,而是后面靠法官个人奋斗拿到的。
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的权力只是联邦上诉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拿到国会司法审查权,靠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有人评论这个权力是马歇尔从宪法里偷来的。
为什么最高法院不想想自己的这个无根权力的来源呢?
因为他很好的实现了制衡,跟法学精神的冲突就可以视而不见?
到坠胎案,就是违反法学精神?
[-] paperclipwusonglei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1:59:15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不是宪法规定的,所以像废奴,女性投票权这种宪法没有规定后面因为时代发展变得非常重要的权力,就是应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
那么同样的道理,既然有些人认为堕胎权这么重要,又怎么可以只靠最高法院的解释来保障呢?
[-] zhinazhu996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0:11:30
你说的这是"释法", 也就是de jure, 堕胎案的核心不是是否释法正确, 而是怎么立法, 也就是legislature/legislationem, 众多amendment都是立法问题, 要是目的是终于立法者原意还要什么修正案, 把18世纪宪法当古兰经得了
[-] NoMouseLeftBehind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0:12:49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是立法机构吗?
[-] zhinazhu996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0:16:09
如果你说的立法是指立法/司法/行政三选一的话那肯定, 这个按功能区分和按释法/立法的功能区分不是同一个层面的功能
[-] paperclipwusonglei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0:23:14
我服了,我说你们这些人能不能先去看百科再来评论啊?
宪法修正案依据的正是宪法第五条,也就是宪法修正案也是有法可依的。美国宪法立法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了法律的适用性与将来的发展。
回到这个问题,如果你把最高法院当作立法机构的话,那今天这一批法官可以解释成一个意思,明天换一批法官又可以解释成相反的意思。要是真能当立法的话那还要修正案来干嘛?修正案就是一些权力因为时代的发展变得重要,所以要明文确定来保障,堕胎权这种也应该遵循这种原则,通过宪法修正案来确立。
[-] zhinazhu996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0:46:44
我不是该回复里明明白白说了高院不是立法机构了吗?
回到原文,我再重说一遍意思,你原文认为roe vs wade案的问题在于该案中高院“打着judical activism旗号”越权了,然而在这个位面里这个点是不存在争议的,争议点从来是技术上该案verdict的对zone of privacy的解释,哪怕最激进的保守派也不敢发声指责70年代自由派高院的judical activism有问题,因为这是个纯粹的无法举证的主张
[-] Once_upon_a_time233 | 1 points | May 27 2022 22:26:10
从字面意义解读宪法原文,里面所有的人称代词用的只指男性的,所以女性不是人?
[-] NoMouseLeftBehind | 1 points | May 27 2022 22:41:32
这就有点...历史上he有性别中性的用法。
[-] No-You-2244 | 1 points | May 28 2022 09:42:04
Merriam-Webster: he pron. (2) used in a generic sense or when the gender of the person is unspecified
即性别未知时可用 he 指代(she 也有这种用法,但早在 King James 版圣经中 he 就被用作无特定性别的代称);现行做法是 the singular “they”。
把现在的男女平等的用语放在宪法中看就是挑刺,无歧视的 they 到 2017 年才被 MW 推广使用,更不用说以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