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kurakosugimoto | 1 points | Apr 06 2022 04:32:15
隨便丟在這裏,有人還想反駁紫蠟燭的隨便拿去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三公約
第一條 各締約國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本公約並保證本公約之被尊重。
第二條 於平時應予實施之各項規定之外,本公約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間所發生之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或任何其他武裝衝突,即使其中一國不承認有戰爭狀態。
凡在一締約國的領土一部或全部被佔領之場合,即使此項佔領未遇武裝抵抗,亦適用本公約。
衝突之一方雖非締約國,其他曾簽訂本公約之國家於其相互關係上,仍應受本公約之拘束。設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該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第三條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衝突之場合,衝突之各方最低限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乙)作為人質;
(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執行死刑。
(二)傷者、病者應予收集與照顧。
公正的人道主義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得向衝突之各方提供服務。
衝突之各方應進而努力,以特別協定之方式,使本公約之其他規定得全部或部分發生效力。
上述規定之適用不影響衝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第四條 (子)本公約所稱之戰俘係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列各類人員之一種:
(一)衝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
(二)衝突之一方所屬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願部隊人員,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之在其本國領土內外活動者,即使此項領土已被佔領,但須此項民兵或志願部隊,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合乎下列條件:
(甲)有一為其部下負責之人統率;
(乙)備有可從遠處識別之固定的特殊標誌;
(丙)公開攜帶武器;
(丁)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
(三)自稱效忠於未經拘留國承認之政府或當局之正規武裝部隊人員。
(四)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並非其成員之人,如軍用機上之文職工作人員、戰地記者、供應商人、勞動隊工人或武裝部隊福利工作人員,但須彼等已獲得其所伴隨之武裝部隊的准許,該武裝部隊應為此目的發給彼等以與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證。
(五)衝突各方之商船隊之船員,包括船長,駕駛員與見習生,以及民航機上之工作人員,而依國際法之任何其他規定不能享受更優惠之待遇者。
(六)未佔領地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及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拿起武器抵抗來侵軍隊者,但須彼等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一二條同上
第三條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衝突之場合,衝突之各方最低限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 、宗教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乙)作為人質;
(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執行死刑。
(二)傷者、病者應予收集與照顧。
公正的人道主義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得向衝突之各方提供服務。
衝突之各方應進而努力,以特別協定之方式,使本公約之其他規定得全部或部分發生效力。
上述規定之適用不影響衝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第四條
在衝突或佔領之場合,於一定期間內及依不論何種方式,處於非其本國之衝突之一方或佔領國手中之人,即為受本公約保護之人。
不受本公約拘束之國家之人民即不受本公約之保護。 凡在交戰國領土內之中立國人民及共同作戰國人民,在其本國尚有通常外交使節駐在控制彼等之國家時,不得認為被保護人。
[-] Real100kgwheat | 1 points | Apr 06 2022 04:59:40
用繁体字的都是1450,来电了来电了?
[-] sakurakosugimoto | 1 points | Apr 06 2022 09:11:41
不只來電,還來菜了
[-] Anti_Zhina_Pig | 1 points | Apr 06 2022 08:51:33
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有一条特别死妈的规定,好像是在第五条,就是即使抓到了对方的间谍,以及伪装成平民的军人,也不能就地处决,而是要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才能处死,而且对方还有要求上诉的权力
[-] [deleted] | 1 points | Apr 06 2022 10:00:16
[deleted]
[-] sakurakosugimoto | 1 points | Apr 06 2022 10:07:33
偽裝對方的軍人或是平民是禁止的
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三十七條
一、禁止訴諸背信棄義行為以殺死、傷害或俘獲敵人。以背棄敵人的信任為目的而誘取敵人的信任,使敵人相信其有權享受或有義務給予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保護的行為,應構成背信棄義行為。下列行為是背信棄義行為的事例:
(三)假裝具有平民、非戰鬥員的身份
第三十九條 二、在從事攻擊時,或為了掩護、便利、保護或阻礙軍事行動,而使用敵方的旗幟或軍用標誌、徽章或制服,是禁止的。
[-] Anti_Zhina_Pig | 1 points | Apr 06 2022 11:14:38
我说的是公约的这一条
第五条
凡冲突之一方深信在其领土内之个别被保护人确有危害该国安全之活动之嫌疑,或从事该项活动,而本公约之各项权利与特权若为该个人行使将有害该国安全 时,该个人即不得要求此等权利与特权。
在占领地内个别被保护人如系因间谍或破坏分子,或因确有危害占领国安全之活动嫌疑而被拘留者,在绝对的军事安全有此要求之情况下,其人应即认为丧失在 本公约下之通讯权。
惟在每种情形下,此等人仍应受人道待遇,且在受审判时,不应剥夺本公约规定之公平正常的审判之权利。 又应斟酌个别情况尽早在合于该国或占领国之安全时给予彼等以被保护人依本公约所享有之全部权利与特权。
给死妈间谍还要人道待遇,还要公正审判
[-] plsmxy | 1 points | Apr 06 2022 04:43:00
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